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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流动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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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完善流动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齐人字 |
| [1995]49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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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系指《泰来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
|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所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到县人才中心办理该聘用合同的鉴证手续,同时将 |
| 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移交给人才中心管理。 |
| 第四条 无主管上级的非国有经济单位必须到县人才中心办理人事委托管理注册手续及单位专业技术人 |
| 员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应移交给县人才中心管理。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所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
| 义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
|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义务; |
| (二)试用期和合同期限; |
| (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
|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
| (五)工作纪律和奖惩; |
| (六)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
| (七)其它有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
| 第六条 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应填写《聘用合同鉴证表》。此表要装入本人档案,做为县人才中心为 |
| 流动人员计算工龄、记载档案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出国政审等提供各项服务工作的依据。 |
| 第七条 流动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及管理工作,由县人才中心负责。同时,要建立流动人员聘用合同鉴 |
| 证标准文本档案,设专人妥善管理。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员聘用期间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
| 第八条 县人才中心办理流动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手续,应收取管理费(含工本费),具体标准按国家、 |
|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县人才中心要监督聘用合同的执行,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 |
|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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