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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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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人才流动政策逐步放开,流动人员的数量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加 |
| 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解除流动人 |
| 员后顾之忧,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人发[1996]118号和齐人字[1995]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
| ,特制定本方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
| (一)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
|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的人事档案; |
|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
|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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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
| 员的人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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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
|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是泰来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其它任何单位 |
| 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或无权保管人事档案的单位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
| 第四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
| 第五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 |
| 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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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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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人才中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
| (一)为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中专以上毕业生接转、保管人事档案。 |
| (二)为流动人员接转、保管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行政、工资关系)。 |
| (三)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流动人员办理档案工资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合同鉴 |
| 证;出国、出境政审等手续。 |
| (四)办理其它人事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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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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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流动人员本人或单位均可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委托保管,填写《人事档案登记表》,县人 |
| 才中心向存档单位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移交通知》手续。 |
| 第八条 县人才中心必须与委托者签订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合同书》。 |
| 第九条 接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原单位有人事调配权的,可直接办理接转手续。原单位无 |
| 人事调配权的,应通过该单位有人事调配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接转手续。 |
| 第十条 对同意流动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三十日内,原工作单位应当向人才中心移交档案,不移 |
| 交的,县人才中心有权调转流动人事档案。 |
| 第十一条 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流动人员调入有人事关系接收权的单位时,县人才中心负责 |
| 办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转递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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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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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凭用人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用途,并办理登记手续, |
| 县人才中心根据需要,为其提供档案材料。 |
|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
| 第十四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 |
| 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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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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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县人才中心对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人员的工作安排和医疗、伤亡、待业、退休等一 |
| 切劳保福利保险问题不承担责任和义务。 |
| 第十六条 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可以续定。 |
|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黑价联字(2000)46号 |
| 文件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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