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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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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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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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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才市场交流服务行为,培养和发展人才市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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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根据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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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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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省、市属单位)的人才流动服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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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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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一定专业与管理特长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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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是指人才流动的中介组织,以人才和用人单位为主体,为人才择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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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聘提供中介服务以及与人事管理有关的其他社会化服务的专营或兼职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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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流动中介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个人应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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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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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人事局是其所属的人才流动中介机构(泰来县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 |
| 规定,负责全县人才流动中介机构的培育、指导、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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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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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成立人才流动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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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必要的活动场所、资金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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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所有专职人员必须持有县人事局颁发的人事管理培训的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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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健全可行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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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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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县人事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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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成立人才流动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请,说明其宗旨、业务范围、人 |
| 员构成、办公场地、资金来源等情况。符合条件的,经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外 |
| 市(县)企业、公司和个人不得在我县成立人才流动中介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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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才流动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其主要业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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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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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职业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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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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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人才素质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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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人事局允许开展的其它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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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流动中介机构(泰来县人才市场 ),除可从事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业 |
| 务外,受县人事局委托,依法可从事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保险基金的筹 |
| 集、人事代理、合同鉴证以及其它业务。其它人才流动中介组织不得接收流动人员事档案,也不得从事流 |
| 动人员人事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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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中介机构提供中介和其它社会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 |
| 准。并且到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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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类人才流动中介机构应接受县人事局的监督指导,并按照县人事局的要求提交年度工 |
| 作情况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或逾期未经检验的,其开办中介服务资格即行取消。 |
|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
| (一)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
|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
|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
|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
|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
| 理的人事档案。 |
| (六)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
| 对同意流动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三十日内,原工作单位应当向县人才市场移交档案,不移交 |
| 的,县人才市场有权调转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
| 县人才市场对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人员的工作安排医疗、伤亡、待业、退休等一切劳保福 |
| 利保险问题不承担责任和义务。 |
| 档案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人事部人调发[1990]5号文件规定 |
| 执行。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所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流动中介机构(泰来县人 |
| 才市场),负责办理聘用合同的鉴证手续。聘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双方的权 |
| 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
| (一)工作岗位,职位和义务; |
| (二)试用期和合同期限; |
| (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是; |
|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
| (五)工作纪律和奖惩; |
| (六)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
| (七)其它有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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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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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人才交流可通过人才交流中介机构日常交流或人才交流会等形式进行。 |
| 人才交流会是指以人才招聘会、人才洽谈会、人才竞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形式面向 |
| 社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
| 第十六条 承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是具有有效中介服务资格的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并持有县人事局的 |
| 审批文件。 |
| 第十七条 组织面向全县及跨乡镇的人才交流会,须经县人事局批准。 |
| 第十八条 承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流动中介机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人事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
| 进行。 |
| 第十九条 县人事局应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招聘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 |
| ,以保证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应如实公布聘用人 |
| 员数量,以及所要求的学历。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采用考试方式招聘人才,须事先公开录取名额、录取 |
| 办法,考试后,应公布考试成绩和被录取人员名单,并接受监督。 |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聘用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擅自 |
| 离职人员。 |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三条 人才应聘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 |
| ,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 |
| 第二十四条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擅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专业技术资料等,不得泄 |
| 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
| 第二十五条 人才流动中介机构及用人单位在本县新闻媒介(广播、电视、报刊等)刊播人才招聘 |
| 广告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县人才中心办理审核手续。未经县人才中心审批的招聘广告。经营单位不得 |
| 刊播。 |
| (一)营业执照副本。 |
| (二)招聘广告文稿(说明招聘理由、专业、人数、条件、岗位、待遇、范围、程序、考试或考核 |
| 办法、联系人姓名及通讯地址。 |
| (三)用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
| 新闻媒介刊播经批准的人才招聘广时,不得超出招聘人才的内容范围。外地在本县招聘人才,应当 |
| 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中心的批件。外地人才到本县应聘和本县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引进外地人才的, |
| 需经县人才中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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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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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活动的,由县人事局会同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 |
| 各自的职能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未经县人事局批准,擅自组织人才交流的,由县人事局会 |
| 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 |
| 第二十七条 人才流动中介组织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
| 乱收费用的,由县人事局会同物价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中介服务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处 |
| 理。 |
| 第二十八条 在人才交流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刊播广告或经批准刊播的招聘广告超出内容范围, |
| 刊播虚假广告,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才的,由县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 |
|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对聘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离职人员的单位,由县人才中心责令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规 |
| 定处以罚款。 |
| 第三十条 擅自带走原工作单位科研成果、专业技术,泄露商业秘密,给原工作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
| 的,应依法赔偿;泄露国家机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擅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由县人才中心会同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 |
| 收非法所得。 |
|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员或用人单位不按期向县人才市场交纳档案保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按日 |
| 增收百分之三的滞纳登记金;拒不交纳的,停止提供各种人才流动服务。 |
| 第三十三条 人才流动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合法权 |
| 益,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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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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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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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